醉酒驾驶犯罪大数据分析
冯艳楠,山东高院研究室数据调研组组长
李璐璐,山东高院研究室工作人员
2016-2018年山东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情况
(一) 危险驾驶案件一审收案逐年上升
2016-2018年山东法院一审新收危险驾驶案件共44896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收案的23.31%,且年均增长38.19%,是全省刑事案件一审收案年均增长率的4.85倍。其中,2016年新收10787件,2017年新收13975件,同比增长29.55%,2018年新收20600件,同比增长47.4%,危险驾驶犯罪形势不容乐观。(见图1)2016年山东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637件,服判息诉率为97.69%,2017年、2018年则分别为97.80%、97.98%,均略有增长,略高于全国法院危险驾驶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97.40%),且超过全省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约7个百分点(见表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较好。
2016-2018年,山东法院一审危险驾驶案件平均办案天数为23.61天,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案件平均办案天数(61.54天),且平均办案天数逐年减少,由2016年的25.63天下降为2018年的22.64天,审判效率不断提高(见图2)
危险驾驶案件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年龄集中在29-48岁,学历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且农村居民占比近三成
2016-2018年,山东法院一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占比高达98.71%,女性被告人仅占1.29%。被告人为男性的比例远高于女性,这是由男性和女性不同的饮酒习惯决定的。1. 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从年龄结构来看,2016-2018年山东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在29至48周岁的被告人占比将近七成,其中29岁至38岁、39岁至48岁的被告人各占总数的约1/3。19岁至28岁、49岁至58岁的被告人占比分别为13.91%、16.65%,59岁至68岁的被告人占比为2.44%,未成年人、69岁以上的被告人人数较少,占比分别为0.10%、0.12%(见图3)。究其原因,主要是中青年群体社会交往较为活跃,且身体素质处于各年龄段中的较好水平,饮酒频率远超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群。从案发地点看,2016-2018年,山东法院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除无法根据文书信息判断道路类型的案件外,有26.13%的案件发生在环路,24.61%的案件发生在省道,20.14%的案件发生在国道,13.56%的案件发生在高速,9.20%的案件发生在乡村或乡镇道路,发生在高架、县道的案件分别占5.14%、1.22%。(见图9)
2. 约三分之一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从量刑结果看,2016-2018年山东省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包括适用缓刑的)的占比98.33%,免予刑事处罚的占比0.97%,仅判处罚金占比0.65%,因数罪并罚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占比0.06%。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中,刑期为1个月的占比为37.20%,2个月的占比32.94%,3个月的占比20.78%,4个月的占比7.06%,5个月的占比1.79%,6个月的占比0.23%(见图11)。
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原因剖析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入刑以来,“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统计数据显示,一方面危险驾驶罪案件改变了刑事案件的原有结构,超越盗窃罪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另一方面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结合统计数据和审判实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机动车的消费需求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2016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95亿辆,其中山东省1754.3万辆,到2018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上升至3.27亿辆,而山东省则达到2429.46万辆。2016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为3.6亿人,2018年上升至4.09亿人。机动车数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增长,使因机动车驾驶而产生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案基数上升,案件数量随之增多。同时,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年龄结构看,18-25岁的驾驶人占驾驶人总数的12.55%,26-50岁的驾驶人占73.37%,51-60岁、超过60岁的驾驶人分别占11.40%、2.74%,与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结构近似,进一步体现出机动车人数量对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的影响。(二)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大占危险驾驶案件99%以上的醉驾案件被查处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醉酒后驾车被设卡的交警查获,另一种是醉酒后与人、车、物等碰撞发生事故,自己或他人报警被查获。其中,第一种情形占绝大多数。这意味着绝大多数醉驾案件需要交警主动执法才能被发现,公安机关的排查频率和力度直接影响醉驾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公安机关治理酒驾、醉驾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投入的警力不断增大,将查处的范围从人多、车多的城区向乡村主要街道辐射,排查频率不断提高,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有效打击酒驾的同时也使醉驾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例如,山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自2018年12月21日开展严打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动,采取“城乡、高地联动,区域、全线联动,各警种部门联勤,夜间、白天联查”措施,80天共查处酒驾醉驾44205起,其中醉酒驾驶8529起。(三)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及侥幸心理的存在在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形势下,酒驾醉驾行为仍然屡禁不绝,这和我国传统的酒文化是分不开的。我国是“酒文化”盛行的国度,酒文化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尤其社会交往中的“酒桌文化”,几乎达到“无酒不成席”的地步,酒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婚丧嫁娶、朋友聚餐、商务宴请、逢年过节走亲访友都离不开酒。同时,由于公安交警部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对酒驾的无漏洞查处,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仍然大量。这种侥幸心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能力过于自信,认为即使喝了酒也不会影响开车,不会增加事故风险;另一方面是对交警的执法力度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查获。这种侥幸心理不仅在驾驶人员的身上存在,在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员甚至同乘人员身上也一定程度的存在,使其对驾驶人员的酒后驾车行为不能有效劝阻。除侥幸心理外,安全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也是部分驾驶人员酒驾、醉驾的一大原因。受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驾驶人员没有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认为驾驶机动车出现事故才会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酒后休息几小时酒精就会分解消失,或者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缺乏正确认识,过于依赖个人生活经验的做法也使醉驾案件一再发生。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高速、超速行驶中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的追逐竞驶行为还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其他两类危险驾驶行为,都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其中,因醉酒驾驶而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更是时有发生,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对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十分必要,结合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原因,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一方面应加强对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破除部分群众对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认识误区,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发布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研究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等,引起群众的共鸣,增强对危险驾驶犯罪危害的感性认识。在宣传方法上,应当充分结合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宣传手段,创新文字、图片、短视频等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同时,应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针对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的性别、年龄、学历和职业特征,加大宣传力度。在驾校培训和驾驶证考试中,加强对学员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积极灌输“饮酒不开车”的观念。在餐饮、娱乐等提供酒水的经营场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风气。(二)加强执勤执法常态化,建立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并且由于大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主动发现,而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无法实现无漏洞的全面覆盖,部分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此,公安交警部门应继续严格执勤执法,通过严查日常化、常态化打消部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201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2019年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常态长效、综合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应进一步提升危险驾驶行为的附加成本,建立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与个人保险、信贷、职业准入等挂钩,增加危险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使驾驶人员自觉抵制酒驾。同时,设定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对能够纠正不良驾驶习惯的驾驶人员,在一定期限届满后自动消除不良记录,以减少危险驾驶再犯行为,提高执法司法的矫正效果。(三)引导和规范代驾行业发展,积极应对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行政机关运用威权手段,通过各种酒驾醉驾专项治理活动,有效打击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但这种以“堵”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模式有其固有缺陷,不仅案件查处量居高不下,执法成本也十分高昂。在“醉驾入刑”及酒文化盛行的背景下,代驾行业迅速发展,酒后代驾成为代驾用户最大的使用场景。从酒驾治理的角度,代驾行业契合治理理论多主体、多手段之面向,不失为完善酒驾治理体系的重要拼图。但目前代驾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代驾人员驾驶技能不过关、代驾服务合同缺乏规范等,甚至为一些盗窃、敲诈勒索犯罪提供了犯罪空间,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本文刊载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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